随州市科协实施《中国科协章程》细则
根据《中国科协章程》规定,结合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的实际,制定《随州市科协实施<中国科协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州市科协是全市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随州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随州市科协是中国科协的地方组织,接受上级科协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随州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
第二条 随州市科协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全市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随州。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随州市科协由市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和区、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随州经济开发区科协(以下简称区、市科协)及直属基层组织组成。
区、市科协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协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随州市科协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六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随州市科协条例》,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八条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九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全市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和有关事物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条 宣传、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先进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一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二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三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兴办符合随州市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市属学会是随州市科协的团体会员。区、市级学会是区、市科协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协发展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科协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本级科协领导,承担其委托的任务;
二、执行本级科协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三、向本级科协汇报工作。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本级科协代表大会;
二、参加本级科协的活动;
三、对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四、可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自身情况,发展个人会员,制定其发展个人会员的具体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科技工作者;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风;
三、承认本《实施细则》;
四、学会的个人会员应以本学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为主体;
五、基层组织的个人会员应以具有所从事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为主体。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执行所在团体、基层组织的决定、决议,并完成其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协举办的活动;
三、对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协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批评权;
四、可以要求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协维护其合法权益,反映自己的诉求、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须由本人向所在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退出。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个人会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
第四章 全市领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全市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市委员会是随州市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市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五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属学会、区市科协、直属基层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全市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随州市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市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 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全市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全市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市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原推荐团体或单位提出,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予以变更。
第二十八条 全市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市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三、审议随州市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全市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随州市科协的工作。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随州市科协机关。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三十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常务委员会、全市委员会中的部分委员兼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部分成员。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随州市科协机关的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组织并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二、决定举行并召集全市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全市代表大会、全市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四、聘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为随州市科协顾问;
五、批准接纳团体会员;
六、审议、批准全市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决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领导成员和组成人员;
七、领导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秘书长列席会议。
主席会议由主席召集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负责审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程序及有关事项,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五章 市属学会
第三十四条 市属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科学及其相关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在随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五条 加入随州市科协的市属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协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六条 符合本章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市属学会向随州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随州市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七条 市属学会接受随州市科协的领导,执行随州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随州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随州市科协代表大会。
市属学会退出随州市科协,须经随州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市属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市属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四十条 市属学会凡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经随州市科协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 区、市科协
第四十一条 区、市科协是区、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随州市科协的地方组织。
第四十二条 区、 市科协接受随州市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三条 区、 市科协由同级学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乡镇(办事处)科协(科普协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科协等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十四条 各级科协执行上级科协的决议,接受上级科协的指导,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协代表大会。
第四十五条 区、 市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地区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地区科协委员会。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六条 科技工作者集中的在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建立的科协是随州市科协的基层组织,接受随州市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七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技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推动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社会风尚;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协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协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各级科协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科协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协的事业,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五十二条 各级科协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四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五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六条 各级科协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协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协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随州市科协全市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市属学会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实施细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区、市科协和基层组织可根据《中国科协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随州市科协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属随州市科协。
《随州市科协实施〈中国科协章程〉细则》有关说明
2006年5月25日,中国科协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国科协章程》(下称《章程》)。《章程》规定:“地方科协执行中国科协的章程和决议”,“地方科协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现根据《中国科协章程》,结合随州市科协工作实际,制订了《随州市科协实施<中国科协章程>细则》。《实施细则》经随州市科协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属随州市科协。